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補-2915-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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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鄧美桔 訴訟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被 告 鄧美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臺中市 ○○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巷00號,權利範圍:1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民國113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5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示,又上開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342,300元,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足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2,218元(計算式:925,980元+202,548元+7,744元+16,594元+47,052元+342,300元=1,542,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現值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之1 80.52平方公尺 925,980元 11,500×80.52=925,980 2 同段193地號土地 000000000分之0000000 939.79平方公尺 202,548元 11,500×939.79×(0000000/000000000)=202,548 3 同段193之56地號土地 0000000分之0000000 26.4平方公尺 7,744元 11,500×26.4×(0000000/00000000)=7,744 4 同段193之57地號土地 00000000分之0000000 56.57平方公尺 16,594元 11,500×56.57×(0000000/00000000)=16,594 5 同段193之58地號土地 00000000分之0000000 160.4平方公尺 47,052元 11,500×160.4×(0000000/00000000)=47,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