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補-2920-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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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0號 原 告 郭秉融 被 告 賴宸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80萬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180萬元,加 計自99年1月10日起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160萬7,607元(計算式:180萬×(14+324/366 )×6%=160萬7,6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40萬7,607 元(計算式:180萬元+160萬7,607元=340萬7,60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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