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補-2927-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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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7號 原 告 蘇郁鈞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蘇昱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 )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系 爭房地之買賣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計算式:1 ,700萬元+800萬元=2,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0號房屋)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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