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補-2928-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寵物名為嚕 嚕米(性別:公、毛色:紫丁香、品種:英短)之品種貓,聲明 請求被告將上開品種貓返還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品種貓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 告所提行政院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所載,上開品種貓之 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