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932-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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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2號 原 告 黃子齊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馬雪瑛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三項應合併 計算其價額,聲明第二項係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800元(房屋標的價額7 24,300元、租金3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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