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補-2936-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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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6號 原 告 鉅亙鍛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品宏 被 告 兆富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常瑋 被 告 王臆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 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57萬9802元本息,此2項訴訟標的互 相競合,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7萬9802元,應徵收第 1審裁判費11萬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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