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944-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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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4號 原 告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秋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3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