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946-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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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6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楊永芳 楊怡鑫 楊學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005元(參見原 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土地公告現值44600元/㎡×128.70㎡× 原告持分1/4=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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