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補-2952-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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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2號 原 告 鄭煒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獻億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且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黃 獻億之父、母之姓名與住址等年籍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黃獻億之父、母之最新 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