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補-2955-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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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5號 原 告 張育瑋 訴訟代理人 陳昱帆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肇喜 被 告 卓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等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業據原告繳納,無庸再命其補繳,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