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補-295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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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 被 告 林晏如即果寶吉水果商行 周沛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萬4983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萬4209元 ,及其中4萬5708元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79%計算之利息,自同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7月1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679%計算之違約金,自同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及其餘86萬8501元自同年6月1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79%計算之利息,自同年9月16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1%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7月18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679%計算之違約金,自同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將上開本金91萬4209元及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日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3萬774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4983元【計算式:91萬4209元+3萬774元=94萬4983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4萬5708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9月15日 6.79% 765元 2 利息 4萬5708元 113年9月16日 113年12月1日 6.81% 657元 3 違約金 4萬5708元 113年7月18日 113年9月15日 0.679% 51元 4 違約金 4萬5708元 113年9月16日 113年12月1日 0.681% 66元 5 利息 86萬8501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9月15日 6.79% 14541元 6 利息 86萬8501元 113年9月16日 113年12月1日 6.81% 12477元 7 違約金 86萬8501元 113年7月18日 113年9月15日 0.679% 969元 8 違約金 86萬8501元 113年9月16日 113年12月1日 0.681% 1248元 小計 3萬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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