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補-2959-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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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9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3,489元【(星展銀行:本金253,458元+利息13,923元)+( 彰化銀行:本金379,753元+利息20,860元)+(陽信銀行:本金1 47,398元+利息8,097元)=823,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