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962-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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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2號 原 告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 郭宜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6萬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