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變更規約決議不成立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3-補-2969-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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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9號 原 告 紀俊達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者 特別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變更規約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確認被告以書面同意變更被告派下管 理規約(經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備查)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係:確認被告系爭決議無效等語。因本訴訟請求並非涉及原告之人格權、身分權等事項,自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有之利益,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 三、查,原告先位係主張系爭決議之召集程序違法或同意書份數 不足派下現員三分之二,因而不成立,備位則主張系爭決議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依民法第72條、第148條為無效。又原告主張依日據時期大正13年12月7日所簽之土地分管鬮約書所載,「紀雙溪」、「紀肇西」、「紀盛」、「紀永吉、紀通明、紀腳、紀讚」、「紀肖溪」各房之房份均為6分之1,而得就全體祀產為分管、分配,然依系爭決議變更規約結果,原告所屬之「紀永吉、紀通明、紀腳、紀讚」派下僅分管取得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361、362-1地號土地),而致原告之權益受損等語。 四、是依上開原告所主張內容,可認原告本件訴訟無論先位或備 位之訴,其利益均相當於原告依系爭決議前所得將來可能受有祀產分配之利益,與系爭決議後原告所得將來可能受有祀產分配之利益,兩者間之差額。就「原告依系爭決議前所得將來可能受有祀產分配之利益」,依臺中市○○區○○0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不動產清冊,其財產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72,308,700元(具體計算詳附表),原告自陳其派下權比例為432分之1,則此部分金額為398,863元(計算式:172,308,700元÷432=398,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就「系爭決議後原告所得將來可能受有祀產分配之利益」,為原告自陳就361、362-1地號土地,依派下權比例所得分配之金額,為45,897元【計算式:(5,654,700元+14,172,800元)÷432=45,897元】。上開兩者間之差額為352,966元,即以此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五、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96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均為臺中市龍井區龍津段) 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價值(新臺幣) 1 176 10,300元 179 1,843,700元 2 177 10,300元 1,440 14,832,000元 3 179 10,300元 1,720 17,716,000元 4 180 10,300元 1,240 12,772,000元 5 180-1 10,300元 308 3,172,400元 6 180-2 10,300元 7 72,100元 7 180-3 10,300元 159 1,637,700元 8 181 10,300元 1,544 15,903,200元 9 181-1 10,300元 199 2,049,700元 10 182 10,300元 3,798 39,119,400元 11 183 10,300元 1,392 14,337,600元 12 183-1 10,300元 11 113,300元 13 184 10,300元 2,156 22,206,800元 14 185 10,300元 651 6,705,300元 15 361 10,300元 549 5,654,700元 16 362-1 10,300元 1,376 14,172,800元 合計 172,30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