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補-2972-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2號 原 告 沈裕庭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陽餐館(蕪茗鐵板燒)即楊佳軒、廖嘉陽、林 嘉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所有權人(依規定繳納裁 判費後再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59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