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981-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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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1號 原 告 陳惟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沅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8,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