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981-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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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1號 原 告 陳惟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沅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8,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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