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補-2984-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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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大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所示之鐵皮屋拆除(編號A具體位置以測量後結果為準,下稱系爭地上物),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拆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如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依占用面積按年給付原告「以每平方公尺依當年其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金額。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所示之系爭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廠,由原告受領,並自104年7月1日起至拆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如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依占用面積按年給付原告「以每平方公尺依當年其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金額。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如附圖 編號A所示之系爭地上物拆除,及依占用面積按年給付「以每平方公尺依當年其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惟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如附圖編號A部分所示之面積為何,及系爭土地起訴時之申報地價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原告未能查報,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原告應陳報系爭土地遭占用如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土地面積為何 2 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均勿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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