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985-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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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5號 原 告 李文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家鼎興業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新市府加盟店) 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