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補-2990-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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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0號 原 告 董芝霈 被 告 許碧玉 訴訟代理人 吳福助 吳蕊秀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0069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萬12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萬07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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