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補-2999-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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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9號 原 告 陳家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正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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