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補-3002-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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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2號 原 告 陳佩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 :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㈠陳報原告訴之聲明後段「按月給付之賠償金」之金額為何?㈡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11年間買受實際價格,及提出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供參。 二、原告如欲委任譚國鳳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 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請提出被告朱惠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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