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3005-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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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5號 原 告 潘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宸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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