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補-3007-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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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7號 原 告 楊婕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