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3009-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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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被 告 陳時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時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 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8,135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2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1萬4 ,720元) 1 利息 33萬8,484元 101年10月1日 113年11月12日 (12+43/365) 13.98% 57萬3,415.45元 小計 57萬3,415.45元 合計 158萬8,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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