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補-3010-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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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秀英發支付命令 (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38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01元(本金524,149元+利息9,653元 +違約金8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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