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3-補-3011-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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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鑫展示架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