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補-3018-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8號 原 告 崔欣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姿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爰依上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表明本件請求之金額,以利本院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補正時,應提出記載完整之補正狀,併依同法第119 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書狀之繕本及證物光碟各1份,以便本院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