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補-3021-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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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被 告 黃江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5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242,67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1,243,98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242,673元) 1 利息 236,827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2日 (12/365) 14% 1,090.05元 2 違約金 236,827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2日 (12/365) 2.8% 218.01元 小計 1,308.06元 合計 1,243,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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