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3-補-3025-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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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5號 原 告 賴陳吉妹 被 告 江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54元(即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300元/㎡×請求返還面積104.18㎡=31,254元,原告就請 求拆屋返還上開土地所有之利益,應為31,25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