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補-3031-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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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1號 原 告 蔡易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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