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補-3034-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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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4號 原 告 廖文彬 被 告 陳明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起訴狀附圖圖示藍色部分,面積分別為144.63平方公尺及120.7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及同段第818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如起訴狀附圖圖示綠色部分,面積為110.74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上開同段818-1、818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100元,有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60,414元【計算式:20,100元/平方公尺×(144.63+120.77+110.74)平方公尺=7,560,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