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3039-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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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蔡嘉峻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美工作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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