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金錢存在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補-3044-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4號 原 告 陳昱先 被 告 豐源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幸田千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金錢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0,84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