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3048-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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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8號 原 告 郭順利 黃翠敏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李久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依 原告2人起訴聲明第1、2項記載,原告郭順利、黃翠敏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75,194元、375,19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應就原告郭順利、黃翠敏部分依序核定為375,194元、375,1 94元,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郭順利、黃翠敏應分別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請分2筆繳納,以利辨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