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3-補-3053-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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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3號 原 告 王少偉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珠紫彤」或「朱紫銅」應賠償其 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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