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3061-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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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1號 原 告 李明鴻 被 告 劉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3,707元(計算 式:2,127.39㎡×16,700元/㎡×原告持分1/2=17,763,706.5),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8,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