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補-3062-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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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2號 原 告 劉俊佑 訴訟代理人 林峻毅律師 被 告 劉守鎗 劉淮凌 許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座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24,624元【計算式:380.1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92/ 240×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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