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補-3063-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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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3號 原 告 陳頴陞 被 告 陳秋來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3,563元(參見原 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臺中市○○區居○段0000 地號公告現值34596元/㎡×52.23㎡×原告持分2520/6720=677605.90 元,及臺中市○○區居○段0000地號公告現值38361元/㎡×97.04㎡×原 告持分2520/6720=0000000.78元,677606元+0000000元=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