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補-3068-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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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8號 原 告 王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000元,原 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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