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補-3069-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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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9號 原 告 黃壬癸 送達代收人 柯亞萱 被 告 紀桂銓律師即羅俊林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13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另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紀桂銓律師即羅俊林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羅俊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3,343元,及⑴其中165,288元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⑵其餘568,055元自113年9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依前揭說明,⑴其中165,288元部分應合併計算113年9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8日止之利息2,898元〔計算式:165,288元×16%×(40/365)=2,8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⑵其中568,055元部分應合併計算113年9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8日止之利息10,956元〔計算式:568,055元×16%×(44/365)=10,9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7,197元(計算式:733,343元+2,898元+10,956元=747,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