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補-3077-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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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77號 原 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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