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3080-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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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0號 原 告 張灼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賴孝賢核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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