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3-補-3086-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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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6號 原 告 洪國永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陳春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土 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1815元。查系爭土地面積6111.47平 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計算,標的價額為3055萬 7350元(6111.47平方公尺×5000元=3055萬7350元)。聲明第2項 標的價額25萬2000元。聲明第3項為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併計算聲明第 1、2項標的價額為3080萬9350元(3055萬7350元+25萬2000元=30 80萬935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80萬935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28萬31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