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3092-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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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2號 原 告 王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詹慶仁 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4萬5,7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萬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吳○○」之完 整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 「吳○○」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要旨參照)。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詹慶仁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 75萬元(下稱系爭債權),被告詹慶仁與被告吳○○間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土地(下系爭二筆土地)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害及原告之系爭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間就系爭二筆土地,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吳○○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請求撤銷之標的即前述土地價額孰低者定之,而原告主張債權額為1075萬元,至於系爭二筆土地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與系爭二筆土地坐落同地段、公告土地現值相同或相近者,自民國112年11月起至原告113年12月17日起訴時此段期間之實價登錄交易價額,如附表二所示,分別為每平方公尺4萬4,000元、8萬7,000元,依此計算,系爭二筆土地之價額為1074萬5,700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三),低於原告上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二筆土地交易價值核定為1074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吳○○」之完整姓名,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臻明確,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違,致本院無從特定該被告人別,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吳○○」之姓名,並據此更正訴之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或影本,並得於確認被告之必要範圍內聲請調查證據(書狀應敘明聲請調查之事項、調查證據之方式及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倘逾期未補正主文第三項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塗銷之標的 (臺中市) 民國13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 權利 範圍 面積(㎡) 贈與日期 (民國)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民國) 1 沙鹿區公館北段231地號土地 8,200元 全部 85.92 113.11.18 113.11.28 2 神岡區福隆段195地號土地 3萬元 全部 80.06 113.11.11 113.12.05 附表二: 編號 參考土地地號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交易日期 (民國) 交易單價 (新臺幣/㎡) 1 沙鹿區公館北段133地號 8,200元 113.05.23 4萬4,000元 2 神岡區福隆段395地號土地 2萬9,800元 112.11.16 8萬7,000元 附表三: 編號 土地坐落位置 (臺中市) 參考交易單價(㎡/新臺幣) 面積(㎡) 交易價額 (新臺幣) 1 沙鹿區公館北段231地號土地 4萬4,000元 85.92 378萬0,480元 2 神岡區福隆段195地號土地 8萬7,000元 80.06 696萬5,220元 合計 1074萬5,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