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補-3093-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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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3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司法院(69)廳刑一字第59號決議及95年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研討結論,少年保護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之性質迥然不同,是於少年審理程序中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誤向本院少年法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少年法庭依職權將本件民事事件移轉至本院民事庭,合先敘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