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3-補-3095-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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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5號 原 告 何世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法融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之起訴狀內容僅就原因事實為陳述,其訴之聲明欄並 未表明其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為如何給付之內容,顯然並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應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二、又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若上開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買賣價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若非,則請原告依補正後聲明請求之金額,自行核算裁判費,並依法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