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補-3096-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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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6號 原 告 廣勝水電行即邱銘湸 被 告 佳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汶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8萬311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