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補-3098-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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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8號 原 告 謝馥羽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鎮雄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903元( 計算式:本金2,295,000元+利息192,403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