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3100-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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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0號 原 告 許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靖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並 檢附繕本或影本一份,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166元, 逾期未補正訴訟標的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未表 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核與前開起訴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訴訟標的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