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補-3101-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1號 原 告 林孟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榕蔚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另本件被繼承人馬榕蔚已死亡,惟原告未陳報其繼承人究為何人,該部分起訴程式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繼承人馬榕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